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6884号
原告:北京北辰信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14增1号。法定代表人王彤宇,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宝生,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刘永。
原告北京北辰信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刘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北辰信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北辰信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北京北辰信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