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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1778号

符伟怡与黄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符伟怡,黄飞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778号申请执行人符伟怡,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2114。被执行人黄飞,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5150。

原告符伟怡与被告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黄飞应向原告符伟怡偿还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1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倍计至还清款之日止);黄飞负担案件受理费698元。被告未履行上述决定确定的给付义务,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7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泉

代理

审判员  陈伟潮

代理

审判员  郭贤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贵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