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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字第1893号之一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继侠、赵连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继侠,赵连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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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字第1893号之一

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雷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爱民,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继侠,居民。

被告:赵连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继侠、赵连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继侠、赵连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李雪飞

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曹梦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