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24刑初86号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波,陕西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王清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及其辩护人陈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8日7时40分左右,被告人蒲某无证驾驶陕FTW5**普通两轮摩托车载其母王某某由西乡县堰口镇官兵村往西乡县城行驶至五星村一组“武家沟”(小地名)一弯道处时,其车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杨某某倒地受伤,杨某某遂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治疗无效于4月2日死亡。经陕西省西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最终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西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蒲某与死者亲属达成了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4.28万元的协议,并已支付32.28万元,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信息及照片、身份证复印件、122案件信息表、西乡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出车存根、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表、现场勘验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西乡县公安局陕公(西)鉴(法)字[2016]00005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西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西公交认字第61072472016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分析、被害人身份证、户口本、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复印件、陕西汉中汉通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陕汉通车司所[2016]车物鉴字4-9号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协议书、领条及谅解书、证人王某某、黄某某、黄某甲、蒲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电动车相撞,并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蒲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大部分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项、第二款第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肖剑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曼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