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1466号
原告:黄代留,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代理人:汪斌,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志满,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代理人:高伟,太湖县天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代留诉被告黄志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现妨害已被排除,原告黄代留据此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代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代留负担。
审判员 鲁展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