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078号之一
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1939-3。
主要
负责人:任长中,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蓝,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屏,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杰,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与被告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7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4日向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 判 长 任璐
人民陪审员 晏妮
人民陪审员 李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