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2民初1679号原告唐成国。被告杨建国。
原告唐成国诉被告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卫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书记员吕铭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唐成国及被告杨建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成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87,000元人民币及利息26,180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11月30号起计算至还清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日原告退出与被告合伙经营的钢管架业务,将其占有钢管架的股份转让给被告杨建国一人,被告应支付原告转让金430,000元。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将剩余债务转让给了唐飞军,2015年11月30日,唐飞军写了一张欠条给原告,被告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现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7,000元及利息26,180元。
被告杨建国辩称:被告仅作为担保人,唐飞军是主要债务人,原告应该先找唐飞军主张债权。本案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是合伙关系,原告于2013年10月份退出合伙并与被告签订外架钢管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转让金430,000元,之后被告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给原告。2015年11月30��,原告唐成国与唐飞军、被告杨建国进行结算,三人约定将被告对原告的剩余债务转给唐飞军,唐飞军便出具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唐成国人民币壹拾捌万柒仟元整(187,000元),利息按2%计算,欠款人唐飞军,2015年11月30日,担保人杨建国”的欠条,被告杨建国在欠条的担保人处签名确认。欠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外架钢管转让协议原件、欠条原件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杨建国因无钱支付原告唐成国剩余款项187,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与原告唐成国、唐飞军约定,将被告杨建国对原告唐成国的债务转让给了唐飞军,并由唐飞军出具了书面凭证。由此可见唐飞军与原告唐成国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唐飞军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由于未找到唐飞军本人,故原告唐成国撤回了对唐飞军的起诉,要求被告杨建国承担担保责任。合法的担保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建国与原告唐成国之间的担保合同为有效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唐成国与被告杨建国双方在合同中对保证方式及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故被告杨建国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并承担全部债务责任。被告杨建国与原告唐成国之间的担保关系明确,双方之间的担保关系合法,被告杨建国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原告唐成国要求被告杨建国偿还所欠借款的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借款的利息。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应先找债务人唐飞军承担债务,被告杨建国不应承担债务的抗辩意见,根据《担保法》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建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唐成国清偿借款本金187,000元及利息26,180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萍,后续利息以实际发生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被告杨建国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唐成国预交,被告杨建国将此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张卫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