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法定代表人陶立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昌市嘉陵区滨江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易天均,董事长关于本院受理执行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明确:对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先于执行工程款人民币2000万元。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据此,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涌
审判员 鲜平
审判员 郭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