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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6620号

名辉家具(珠海)有限公司与成都宇田行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名辉家具(珠海)有限公司,成都宇田行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6620号

原告:名辉家具(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镇北山工业区第一栋。

法定代表人:陈宝川,董事长。

被告:成都宇田行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府青路二段2号万科金色家园7栋1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田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名辉家具(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宇田行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成都宇田行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0万元为限,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成都宇田行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蜀都支行马鞍分理处22×××24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0万元。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冻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巧贤二0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