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1527号原告昌吉市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第六师军户农场镇团结路与幸福路交叉口2号,组织机构代码:31342485-9。法定代表人陶广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义文,男,汉族,住第六市军户农场。
原告昌吉市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义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昌吉市广源热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昌吉市广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