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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民初1527号

昌吉市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义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昌吉市广源热力有限公司,王义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1527号原告昌吉市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第六师军户农场镇团结路与幸福路交叉口2号,组织机构代码:31342485-9。法定代表人陶广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义文,男,汉族,住第六市军户农场。

原告昌吉市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义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昌吉市广源热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昌吉市广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