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962号
申请人:安x,女,1938年11月18日出生。
申请人:王x1,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
申请人:王x2,女,1968年4月21日出生。2016年8月16日,申请人安x、王x1、王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36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安x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牛街东里一区xx(建筑面积:52.3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宣字第**号)房屋产权归安x所有;2、王x1、王x2均放弃对上述房屋产权的继承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x、王x1、王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362号人民调��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安x、王x1、王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36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旋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