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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2905号

王某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俞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905号

原告:王某某,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俞某某,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雪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