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初121号
原告:江苏源燊动漫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1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袁小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津县郑保屯供销合作社百货门市部,住所地夏津县郑保屯镇(村)。
负责人:范广林,经理。
被告:夏津县郑保屯镇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夏津县郑保屯镇郑保屯村。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祖峰,夏津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源燊动漫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津县郑保屯供销合作社百货门市部、夏津县郑保屯镇供销合作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江苏源燊动漫产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源燊动漫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津县郑保屯供销合作社百货门市部、夏津县郑保屯镇供销合作社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源燊动漫产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江苏源燊动漫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波
代理
审判员 张小雪
人民陪审员 刘曙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国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