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443号申请人王长军,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新付,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王长军申请执行王新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长军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字第4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新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7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775元、执行费962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新付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字第42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月军
代理
审判员 李玉琴
代理
审判员 周在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