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483号
原告:关庆云,男。委托代理人赵颖,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守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庆云诉被告冯守章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中,关庆云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庆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故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庆云负担。
审 判 长 关金龙
代理
审判员 卢秋影
人民陪审员 房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黎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