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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483号

原告关庆云诉被告冯守章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当事人
关庆云,冯守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483号

原告:关庆云,男。委托代理人赵颖,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守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庆云诉被告冯守章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中,关庆云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庆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故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庆云负担。

审 判 长  关金龙

代理

审判员  卢秋影

人民陪审员  房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黎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