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3882号原告易某,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现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陈某,男,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郫县,身份证号码:。
原告易某与被告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4日受理后,原告易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叶世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