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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3882号

易某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易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3882号原告易某,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现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陈某,男,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郫县,身份证号码:。

原告易某与被告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4日受理后,原告易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叶世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