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1财保23号

刘荣与安徽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0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荣,安徽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财保23号申请人刘荣,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安徽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法定代表人盛亮,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荣与被申请人安徽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荣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涡阳县城关街道建设路北侧苏果超市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安徽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涡阳县城关街道建设路北侧苏果超市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9206.5平方米)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姜超、刘荣担保财产:对姜超、刘荣位于涡阳县城关街道六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永远

审 判 员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潘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章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