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524号原告孙树才,男,1954年9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农安县。被告陈纯相,男,42岁,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才诉被告陈纯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孙树才承担。
审 判 长 闫雪莲
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
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毕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