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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1524号

孙树才与陈纯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孙树才,陈纯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524号原告孙树才,男,1954年9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农安县。被告陈纯相,男,42岁,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才诉被告陈纯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孙树才承担。

审 判 长  闫雪莲

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

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毕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