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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1367号

朱长生与鸡东县平阳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朱长生,鸡东县平阳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367号原告朱长生,男,汉族。被告鸡东县平阳煤矿。负责人于明涛。委托代理人于元峰,男,汉族,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生诉被告鸡东县平阳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梁晓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