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1528号
原告:李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杨衍秋,平江县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方杰龙,平江县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农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林雄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方杰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共同财产房屋一栋中原告的份额归儿子李某1所有;3、个人的债务各自负责偿还。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婚后前段夫妻尚可,自2002年开始因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产生矛盾,经双方亲属和村委会调解后和好。此后,被告却经常与原告吵闹并提出离婚,2006年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因财产分割意见不合,未能达成协议。自2014年双方开始分居,长期以来原被告吵闹不断,分居已达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原、被告1989年经人相识,1990年7月登记结婚,1991年9月4日生育女儿李某2,1999年3月14日生育儿子李某1。原、被告婚后前段夫妻感情较好,2002年双方发生矛盾,但经双方亲属和村委会调解后和好。2010年原告与被告商量后,原告离家在外打工,被告在家,双方通过电话联系,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正月因在女儿婚事上原被告意见不一致,再次产生矛盾。2015年7月份被告父亲去世,原告回家,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原告又外出打工。2016年2月份被告要求原告回家共同生活,原告同意在2016年7、8月份回家,2016年3月被告听说原告有第三者,打电话质问原告,双方由此又产生矛盾。2016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原、被告婚后于1998年在虹桥镇xxx建有砖混结构两层房屋一栋,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有夫妻共同债权邓新欢6000元、邓佑花5000元、李初开2000元。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准。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结婚至今已有十余年,且生育了两个共同子女,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2002年夫妻发生矛盾,经村委会调解后和好,之后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彼此缺乏交流和沟通,导致夫妻产生隔阂,关系因此不和,但只要原、被告互相理解,双方多沟通、交流,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雄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咏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