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185号
申请执行人:胡桂松,农民。
被执行人:胡桂华,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1)怀民一初字第030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胡桂华的银行存款77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钱济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