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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185号

胡桂松与胡桂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桂松,胡桂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185号

申请执行人:胡桂松,农民。

被执行人:胡桂华,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1)怀民一初字第030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胡桂华的银行存款77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钱济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