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女。被执行人赵某某,男。高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28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赵某某一次性给付高某车辆折价款48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20元。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交纳案件款48000元。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任秀丽
审判员 刘孝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海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