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1773号
原告:黄元昌,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代理人:夏志宝,男,1974年10月19日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公民代理。
被告: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车城大道3段139号。
法定代表人:何政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兴隆,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元昌与被告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孙进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元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元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元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原告黄元昌负担。
审判员 孙进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 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