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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1773号

黄元昌与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元昌,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1773号

原告:黄元昌,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代理人:夏志宝,男,1974年10月19日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公民代理。

被告: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车城大道3段139号。

法定代表人:何政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兴隆,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元昌与被告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孙进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元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元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元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原告黄元昌负担。

审判员  孙进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 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