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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600-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行、陈春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行,陈春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60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东500号,组织机构代码:66999438-5。

负责人:苏国华。

被执行人:陈春柳,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黄法民二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陈春柳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东路33号雅居蓝湾九区1栋402房【房产证号:02××45,土地证号:国用(2012)0701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团桂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伟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