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2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96年3月6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汉寿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台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8日至3月28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三次在汉寿县龙阳镇电力局宿舍8栋302房自己家中容留吸毒品人员谢某、刘某、郭某(均已行政处罚)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3月30日在其家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报案登记、到案经过、证人谢某、刘某、郭某、黄某某、詹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记录及吸毒现场照片,提取的吸毒工具照片,尿液检测板对尿样检查的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8日至3月28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三次在汉寿县龙阳镇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谢某、刘某、郭某(均已行政处罚)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2月8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品人员谢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2016年3月2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品人员刘某、郭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2016年3月2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品人员谢某、刘某、郭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报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3月30日,匿名报警称在汉寿县龙阳镇电力局宿舍有人吸毒品,请求查处。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8日1时许,谢某到陈某甲家,见桌上放有一个吸毒工具和一点冰毒和麻古,吸食完后就回家了。2016年3月28日晚上,谢某到陈某甲家中,刘某、郭某睡在陈的床上,谢用微信转给陈100元,陈又通过微信购得毒品冰毒和麻古,四人将毒品吸食完之后都睡在陈家里,第二天谢某才回家。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26日晚,郭某到陈某甲家提议买点毒品吸,刘某和陈某甲同意,于是由郭联系XX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进行吸食。2016年3月28日晚上,郭某到陈某甲家,不久谢某来到陈家中,谢和陈联系购买毒品。晚9时许,毒贩送来冰毒和麻古,郭某、刘某、陈某甲、谢某四人用烫吸的方式将买来的毒品吸完后都睡在陈家里。第二天10时多谢某离开陈家,刘某和郭某继续睡在陈家,直到被公安民警抓获。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26日晚,郭某去陈某甲家里送夜霄给刘某和陈某甲吃,吃完夜霄郭觉得无聊就想买点毒品吸,陈就联系了“勇哥”送来了一点冰毒和麻古,郭给的钱,三人将买来的毒品吸食完后就上床睡觉了。2016年3月28日下午,谢某来到陈某甲家,当时郭在陈房间里睡觉。晚上9时多,陈某甲她们喊郭起来,与陈某甲、谢某、刘某在陈的房间里用烫吸的方式将买来的毒品吸完了。不知毒品是谁买来的。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2016年2月8日1时左右,谢某来到陈家,见到桌上“宝儿”没吸食完的一点冰毒和麻古,吸食完后就回家去了。3月26日晚上,刘某、郭某、陈某甲在陈家吸食了郭100元购买的冰毒和麻古后就睡在陈家。3月28日,刘某、郭某还在陈家。下午,谢某来到陈家,谢用微信转给陈100元,陈向XX购得毒品冰毒和麻古,四人将购得的毒品吸食完之后都睡在陈家里。6、公安机关现场勘验记录及吸毒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为汉寿县龙阳镇以及现场情况。7、提取的吸毒工具照片证实,吸毒使用的工具。8、尿液检测板对尿样检查的照片证实,陈某甲、谢某、刘某、郭某的尿检呈阳性。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谢某、刘某、郭某均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30日被汉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10、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谢某、刘某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1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12、到案情况证实,被告人是被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三次,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结合汉寿县司法局所提供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匡建军
审 判 员 黄晓玲
审 判 员 罗绍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刘雨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