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612号
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沙坪坝区天陈路。
法定代表人:李小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於有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朱国芬,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国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秦 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亚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