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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830号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樊某某继承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樊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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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8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樊某某。再审申请人��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樊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某申请再审称:1.本案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是不是张某某之子,是否存在血亲关系;2.遗嘱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效情形;3.被申请人即便有代位继承资格,原审对其所得遗产份额划分错误;4.原审还存在剥夺申请人辩论权利和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3月9日张某某在律师见证下立遗嘱一份,将涉案两处房产赠与申请人张某某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两处房产在张某某之��窦某某死亡前并未进行分割,且两处房屋产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中,又无其他继承人同意放弃继承的证明,因此,不能足以确定该两处房屋系张某某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产原则应由配偶、子女共同继承。故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某所立遗嘱内容部分无效并无不妥。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申请人当时处于读书阶段,无经济来源,申请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分配遗产时,可以给予申请人多分,对此原审法院已做充分考虑。至于申请人所提被申请人的身份问题,有被申请人户口以及其父母的离婚判决可以证实;所提剥夺辩论权利等问题无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利平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郭 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金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