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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恢60号

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赵艳姣、何英范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艳姣,何英范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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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机构代码:59273286-1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艳姣,女,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达斡尔族区。被执行人何英范,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达斡尔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艳姣、何英范借贷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赵艳姣、何英范给付借款444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00元,合计4467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赵艳姣、何英范不知去向,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111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杨占录

审判员  姜圣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

书记员  赵文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