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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0598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涛、王霄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涛,王霄文,吕宗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0598号

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15号。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董事长。

被

申请人:李建涛,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王霄文,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吕宗山,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涛、王霄文、吕宗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建涛、王霄文、吕宗山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