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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执恢44号

蔡立申与谢潇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立申,谢潇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蔡立申,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谢潇涵,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86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潇涵缴纳案件款3968元,支付申请人3868元,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