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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4824号

陈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文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4824号

原告:陈某,个体。

被告: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文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滕奉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