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4824号
原告:陈某,个体。
被告: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文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滕奉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龙飞 来源:百度“”
陈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4824号
原告:陈某,个体。
被告: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文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滕奉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