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987号罪犯庄伟铭,男,1996年3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仙刑初字第6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伟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共同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24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莆刑终字第5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7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庄伟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庄伟铭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退赔款人民币24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庄伟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庄伟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庄伟铭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庄伟铭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退赔款人民币2400元返还各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洁
审判员 张 青
审判员 徐鲁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