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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执321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罗永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罗永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32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被执行人罗永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路商初字第0155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永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永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永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罗永仁(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59的存款人民币12075.3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缪哈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