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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6119号

吕跃兴、程兰梅与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跃兴,程兰梅,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119号原告吕跃兴,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程兰梅,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傅勇军、郎成吉,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应建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跃兴、程兰梅与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吕跃兴、程兰梅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吕卓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应晓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