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4民初92号
原告:德昌永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德昌县德州镇大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萍,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春,四川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凯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58号附7号4楼。
法定代表人:李代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荣,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昌永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凯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德昌永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昌永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昌永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计1790元,诉前保全费1340元,由原告德昌永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兴碧
代理
审判员 尹 燕
人民陪审员 崔光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珈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