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202民初3217号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对原告陶海荣与被告曹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1202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8)鲁1202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落款处“
审判长亓民川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吕玲”应补正为“
审判员亓民川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婷婷”。
审判员 亓民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