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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30民初244号

许龙与白玉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许龙,白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30民初244号原告许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记平。委托代理人邓保平,山西蒲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玉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龙与被告白玉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龙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龙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计1034元,由原告许龙负担。

审 判 长  冯建玲

代理

审判员  贺红丽

人民陪审员  杨会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