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30民初244号原告许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记平。委托代理人邓保平,山西蒲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玉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龙与被告白玉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龙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龙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计1034元,由原告许龙负担。
审 判 长 冯建玲
代理
审判员 贺红丽
人民陪审员 杨会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