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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民初1248号

秦桂萍与周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桂萍,周春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2民初1248号原告秦桂萍,无职业。被告周春英,其他身份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桂萍与被告周春英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桂萍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桂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秦桂萍负担。

审判员  李辉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