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2民初1248号原告秦桂萍,无职业。被告周春英,其他身份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桂萍与被告周春英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桂萍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桂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秦桂萍负担。
审判员 李辉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