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0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钱京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法定代表人连福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雄,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汪薇,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涛,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钱京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8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钱京餐饮有限公司因愿意接受一审判决,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钱京餐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钱京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北京钱京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贵
审判员 李春香
审判员 潘 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晓宇
书记员 崔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