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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2民初572号

吕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2民初572号

原告:吕某某,女。

被告:张某,男。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现因原告吕某某欲与被告张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 秦 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