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2民初572号
原告:吕某某,女。
被告:张某,男。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现因原告吕某某欲与被告张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 秦 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