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1507号原告高同福,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海拉尔市。委托代理人刘文利,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王少奎,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莫旗尼尔基镇。被告于英,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莫旗尼尔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同福诉被告王少奎、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同福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同福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同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同福负担。
审判员 王红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