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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民初1507号

高同福与王少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同福,王少奎,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1507号原告高同福,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海拉尔市。委托代理人刘文利,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王少奎,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莫旗尼尔基镇。被告于英,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莫旗尼尔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同福诉被告王少奎、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同福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同福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同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同福负担。

审判员  王红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