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338-1号
原告:张元灵,居民。
被告:王凯凯,农民。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灵与被告王凯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灵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王凯凯所有的鲁H号轿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3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元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王凯凯所有的鲁H号轿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3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冯 玉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