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446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负责人韩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献敢,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杨某。被申请人刘某某。被申请人徐某某。被申请人席某某。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785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港支行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某、刘某某、徐某某、席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20785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尼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