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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542号

申请执行人颜美芳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颜美芳,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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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542号

申请执行人:颜美芳,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148号副二号。

法定代表人:余占仲,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颜美芳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尚未受偿金54809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82.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15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