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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8129号

马鑫与郑永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鑫,郑永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129号

原告:马鑫,农民。

被告:郑永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鑫诉被告郑永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鑫于2016年8月16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战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