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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1752号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与梁伟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执175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梁伟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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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粤0103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杜树军,职务:所长。被执行人梁伟强,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与被执行人梁伟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6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伟强将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如意坊鱼栏大街34号802房的房屋腾空并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使用费2019.62元及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觉履行。经了解,被执行人需要时间另行找房屋搬迁,同时被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按照生效调解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迁出广州市荔湾区如意坊鱼栏大街34号802房的同时支付房屋保证金2180元给被执行人,同时,被执行人愿意向申请执行人缴纳从2016年4月1日到迁出之日的房屋使用金,被执行人同意法院从申请人要退回给被执行人的款项中抵扣应付的房屋使用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申请人无法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不同意给被执行人时间搬迁的要求,不愿意与被执行人和解处理本案。经向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屋管理部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住所可供本案执行。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未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17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泰健

审判员  何健全

审判员  赖国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观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