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6904号
原告:黄岚。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万鹏,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玲,如皋市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岚与被告尹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黄岚明确表示不交纳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玉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刘小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