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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执481之二号

刘学林与被执行人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东和村村民委员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学林,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东和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481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林,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东和村。被执行人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东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新安朝鲜族镇东和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学林与被执行人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东和村村民委员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东和村民委员会在银行账户2896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3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富友

审判员  崔海峰

审判员  王燕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靖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