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3301号原告戚某某,男,1946年9月9日生。原告董某某,女,1945年10月9日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萍,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晓露,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女,1977年2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佟某某,男,1964年1月1日生。被告戚某某甲,女,2004年12月12日生。法定代理人李某甲,女,1977年2月28日生,系被告戚某某甲的母亲。
原告戚某某、董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戚某某甲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某某、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萍,被告李某甲(暨被告戚某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戚某某、董某某诉称,两原告的儿子戚某某乙因病于2013年12月6日去世,留有位于徐州市云龙区惠民小区D区7-1-301室房屋一套,被告一直占有该房屋,两原告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要求继承儿子的遗产,因多次同被告协商解决继承房屋之事不成,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分割继承位于徐州市云龙区惠民小区D区7-1-301室的遗产,两原告同意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甲、戚某某甲辩称,诉争房屋没有确权之前被告不同意分割,房屋是两被告的,被告没有义务给两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甲与戚某某乙于2001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收养一女戚某某甲。原告戚某某、董某某系戚某某乙的养父母,戚某某乙于2013年12月6日去世。2006年12月8日,戚某某乙与徐州市云龙区潘塘街道办事处签订《徐州市新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获得坐落于徐州市云龙区惠民小区D区7-1-301室拆迁安置住房一套。李某甲、戚某某甲曾于2015年11月11日起诉戚某某、董某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李某甲、戚某某甲共有,后本院以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权属不明,该房屋目前不具备处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了李某甲、戚某某甲的起诉。另查明,涉案房屋至今仍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清算书、被告提供的(2015)云民初字第4369号民事裁定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因双方诉争的坐落于徐州市云龙区惠民小区D区7-1-301室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分割继承该房屋,不具备条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戚某某、董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36元,退还给原告戚某某、董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春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