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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4095号

张全与张帅、余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全,张帅,余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095号

原告:张全,男,199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吴广贤,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帅,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告:余洪,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张全与被告张帅、余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 欣

人民陪审员  李汉儒

人民陪审员  纳晓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