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095号
原告:张全,男,199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吴广贤,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帅,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告:余洪,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张全与被告张帅、余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 欣
人民陪审员 李汉儒
人民陪审员 纳晓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